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8-03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拟定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审核全市森林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承办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全市乡镇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并监督执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和处理市际、县(区)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承担本级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及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调整;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经营等工作;负责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动态监测和效益评价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及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收容救护、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运输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承担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核、报批有关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并监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林权交易、流转、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