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8-07-0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 号),全区林业系统应取消3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5项。详情见下表。
附表1:最新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涉林共3项)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取消文件依据 | 备注 |
1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 号) | 此前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早已取消。 |
2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初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 号) | 该事项实际由初审修改为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3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 号) | 该事项实际由初审修改为审批,并入"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许可证核发"中实施。 |
附表2:最新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涉林共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调整文件依据 | 调整内容 | 备注 |
1 |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自治区林业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 号) | 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 2017年初编制权力运行流程时设定依据早已更新。 |
2 | 收购、出售、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 自治区林业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 号) | 1.项目名称由"收购、出售、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调整为"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2.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 |
3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 号) |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2017年初编制权力运行流程时设定依据早已更新。 |
4 |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初审 | 自治区林业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 号) | 名称由"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初审"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初审"。 | |
5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 自治区林业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 号) | 1.项目名称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调整为"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许可证核发";2.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 |